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那些人可繼續加保農保

那些人可繼續加保農保
一、被保險人應徵召服兵役或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二、土地被徵收:自耕農及其配偶之農地因被徵收或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得繼續加保,期間如下:
 
  1. 農地被徵收者,自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算,至屆滿3年止。
  2. 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域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續保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3. 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屬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屆滿3年止。
三、配合政府休耕:已參加農保之農民因農業天然災害或配合政府政策而休耕,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四、加保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者:
 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繼續參加農保。
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被保險人及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繼續加保。
五 、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97年11月27日前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地所有權人本人得繼續參加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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